个人理解题主是想咨询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的问题。
分成二大类,一、实行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;二、实行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,下面分别作为说明。
一、实行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,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%的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款。
所谓房地产老项目,是指:
(一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;
(二)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。
注: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,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,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,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,但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,全部为一般计税方法。
1、预缴增值税。
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%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,应预缴税款=预收款÷(1+征收率)×3%。
例: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2020年3月份收到预收款1050万元,则当期应当预缴的增值税=预收款1050÷(1+征收率5%)×3%=30万元。
2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。
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,应当在项目竣工交房符合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,以当期确认的销售额和5%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,抵减已预缴税款后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。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二、实行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,增值税目前为9%,可以以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,计算应纳增值税额。
1、预缴增值税。
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%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,应预缴税款=预收款÷(1+征收率)×3%。这点和实行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规定是一致的,只是把征收率5%换成适用税率9%。
例: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2020年3月份收到预收款1090万元,则当期应当预缴的增值税=预收款1090÷(1+增值税率9%)×3%=30万元。
2、应缴增值税的计算。
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,应当在项目竣工交房时,按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,以当期确认的销售额和9%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,抵减已预缴税款后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。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。
一、“营改增”前,流转环节征收营业税,房地产行业营业税税额=营业收入(销售额)*5%;“营改增”后,对于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: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额=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,相当于基数变为差额,税率现在为9%,对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,税率仍为5%,税基变为销售额/1.05。
二、附加税以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、营业税、增值税为计税依据,营业税是价内税,基数为销售额,增值税为价外税,基数为不含税。
三、对于所得税,会从多方面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,同时还会影响到费用扣除限额。比如说在“营改增”实施之前,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,收入是价税合计,原材料、固定资产按价税合计入账从而影响生产成本、折旧费用;“营改增”后,增值税作为价外税,不得在收入总额中扣除,收入是不含税价,原材料及固定资产如果能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,进项税额不得计入原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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